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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服务指南

发布时间:2018-09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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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民政厅

1.全省性、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

1-2.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服务指南


一、法定依据
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)第二十一条:“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、注销备案: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(二)自行解散的;(三)分立、合并的;(四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”

二、申请条件

(一)按照章程规定,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注销决议;

(二)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;

(三)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三、申请材料

(一)注销登记申请书(写明注销的原因、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;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);

(二)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(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;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);

(三)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》(编号:02);

(四)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(清算小组成员签字);

(五)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(加盖社会团体公章、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);

(六)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;

(七)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会议纪要(加盖公章);

(八)在公开发行并覆盖全省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(提交报纸原件);

(九)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正副本。

以上申请材料文件、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“内容与原件一致”并签字或加盖公章;用A4纸打印。

四、办理程序

(一)申请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阿坝州民政局民间组织(行政审批)科递交申请材料;

(二)经审查,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;不符合条件的,退回并说明理由

(三)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。

(注:社会团体自批准注销登记60日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印章、空白财务凭证,以及银行账户、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。)

五、办理时限

(一)法定时限:20个工作日;

(二)承诺时限:10个工作日。

六、收费依据、收费标准

不收费。

七、审批决定证件

无。

八、数量限制

无。

九、联系方式

联系电话:2831152

投诉电话:2831152

十、注意事项

无。


02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.doc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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