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团体章程(草案)示范文本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:×××。
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:×××。(其中必须载明:组成的人员或单位;自愿结成;地方性;专业性;非营利性社会组织)
第三条本团体设立的宗旨、目的、业务范围符合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相关规定,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。
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:×××。(其中必须载明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)
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。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(非直接登记类则为: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×××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××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)
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××市。
第二章业务范围
第七条本团体公益活动特点突出,公益活动以捐赠、资助、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。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不特定社会公众。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。
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(必须具体、明确):
(一)……;
(二)……;
(三)……。
第九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会员
第十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
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……。
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……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……。
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……。
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……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×年(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(非直接登记类则为: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)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[建议: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/3]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……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×次会议(至少1次)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(理事人数较多时,可设立常务理事会)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×次会议(至少2次)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……。
[建议: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设有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/3]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(非直接登记类则为: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)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每届任期×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投票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(非直接登记类则为: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)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……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……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,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。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……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%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财产权利属性清晰,由捐赠资金设立,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,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。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,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财务会计工作规范,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设立银行账号,使用规定票据,实行独立会计核算,财务制度健全,内控制度完善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组织机构、业务活动、财务管理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、捐赠款物管理使用、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,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,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。优化实施流程,降低运行成本,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制,对慈善项目的立项、审查、执行、控制、评估、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、规范、有效的要求,设立项目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人员,行使项目管理职责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确定慈善受益人。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。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,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/3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:
(一)年度慈善项目计划;
(二)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;
……
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,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
(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)。
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,按照捐
赠协议专款专用。
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、业
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认真履行信息
公开义务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五十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,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,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。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30日内,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(非直接登记类则为: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)
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投票表决通过。(适用于直接登记类)
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(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类)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,章程未规定的,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(非直接登记类则为: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附则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投票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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